大衛營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北市大衛營生活藝術協會,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會以增進生活內涵,發揚真善美精神,提供博愛的服務,並促進生活與藝術之結合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

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
1. 會員彼此交換心得,互相擷取資訊,以達到共同成長之目的。
2. 以愛心來關懷社會,以行動來回饋需要幫助的人群,發揚人性的光輝。
3. 邀請專家演講,以充實心靈,增長見聞。
4. 發掘會員才藝,各展所長。
5. 以淨化社會風氣為己任,以響應環境保護為原則。

第二章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兩種:
1. 一般會員:凡籍設本市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至五十五歲以下,有行為能力,熱心公益且具學習熱忱之女性。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
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一般會員。
2. 贊助會員:凡設籍外縣市,贊同本會宗旨,為贊助會員。

第 八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第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九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出會:
1. 喪失會員資格者。
2.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 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述理由向本會聲名退會,但應於三個月前預告。

第十 一條 會員經退會或出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第不予退還。
附 則 取消休會制度,退會者再入會須重繳入會費,且每位會員只享有一次之機會。

第十 二條 1. 一般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2. 贊助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或罷免權。

第十 三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組織與職權

第十 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長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 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 訂定與變更章程。
2.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3.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數額及方式。
4.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5.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6. 議決財產之處分。
7. 議決團體之解散。
8.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決議。

第十 六條 本會置理事十三人,監事三人,由大會會員選舉之,成立理事會及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壹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知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附 則 本會設永久名譽理事長一名,敦聘創會理事長許美志擔任之,另設榮譽理事長,名譽理事長若干人,榮譽顧問及顧問若干人,由德高望重、熱心公益人士擔任之,每年經理事會通過後敦聘之。於理監事會時有發言權,但無表決權。

第十 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2. 議決會員之資格。
3.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4.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5. 聘免工作人員。
6. 擬定年度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7.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 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四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壹人為理事長,貳人為第一、第二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第一副理事長為本會儲備理事長,其職務為輔佐理事長處理會務及學習觀摩。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第一副理事長代理之,依此順序類推。

第十 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 審核年度預算。
3.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4.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5.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 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壹次為限。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 喪失會員資格者。
2.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決議通過者。
3. 被罷免或撤免者。
4.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設辦事處、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變更時亦然。

第二十六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四章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分定時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

第二十八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九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行之。
1.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 會員之除名。
3. 理事與監事之罷免。
4. 財產之處分。
5. 團體之解散。
6. 其他語會員權利與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 十條 理事會及監事會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一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二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兩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五章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會來源如下:
1. 入會費:
    一般會員,贊助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八仟元。
2. 常年會費:
    一般會員及贊助會員新台幣六仟元。
3. 會員捐款。
4. 基金及其利息。
5. 其它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日止。

第三十五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後兩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構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構,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大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之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